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黄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其主要培训对象为社会劳动者,主营业务为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
《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和终止、教学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对其举办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培训层次、类型、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培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许可范围内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培训一年以上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和学校资产的;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或妨碍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