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试 行)
发布时间:2020/04/26  |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专栏:省内动态

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农药、兽药、鱼药、饲料等)全面履行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红黑榜”的对象确定、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的“红黑榜”是指把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为“红榜”和“黑榜”对象名单。

  (一)“红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质量安全控制保障能力较强,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被评为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单位或农业投入品标准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本制度确定并予以通报表彰的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二)“黑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弱、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稳定、控制保障能力差,存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制度确定并予以通报警戒的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四条 “红榜”对象确定:按照《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按得分高低确定。“红榜”农产品生产者的比例控制在所有农产品生产者总数的 10%以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比例控制在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10%以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列入“红榜”:

  (一)按照《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在考评年度被一票否决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违法属实的;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确定为“黑榜”对象: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的;

  (四)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过期、变质、掺杂使用假伪劣农产品的;

  (八)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九)拒不召回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十)被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一)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当年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第七条“红黑榜”名单确定程序:由县(市、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每年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价,拟定“红榜”和“黑榜”名单草案。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进行综合复审,对拟列入“红榜”名单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并无异议方予以公布;对拟列入“黑榜”名单的向业主单位通报,并充分听取其申诉理由,在其提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定申诉不成立的,确定为 “黑榜”名单。

  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评价。

  第八条 “红黑榜”名单公布: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确定“红黑榜”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荆州农业信息网、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红黑榜”名单撤销:当“红榜”名单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情形时,应予撤销。

  “红榜”撤销程序为: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组织专班进行审查,根据撤销条件的规定拟定撤销“红榜”名单,听取被拟定撤销对象的申诉,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后确定撤销“红榜”名单。

  “黑榜”撤销程序:当“黑榜”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过认真整改,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申请审核,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组织专班进行实地检查和检测,认定同意撤消后,予以撤销“黑榜”名单。

  对“红黑榜”名单作出撤销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荆州农业信息网、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10日开始试行。

2015年8月10日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