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那么,农民工发生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权益?《条例》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有何规定?针对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条例》做了哪些制度设计?昨日,市人社局对涉及《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七章,包括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工资,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且至少保存3年。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从而实现多方共治。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用工主体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问:农民工发生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权益?
农民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问:《条例》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有何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具体支付日期的,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