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孝感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  来源:孝感市信用办  |  专栏:省内动态

关于印发《孝感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孝应急发〔2020〕8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机构,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孝感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7日

 

 

孝感市安全生产领域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暂行)

 

  为认真贯彻各级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精神部署和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管理办法》(鄂应急发[2020]1号)要求,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一、实施对象范围

  (一)守信联合激励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信息核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信息。

  1.初核填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信访查处中,对符合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于每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2-4)上报市局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信息应零报告。

  2.汇总上报。市局每月5日前对报送的信息汇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程序上报省厅。上级公告后,依照规定通报相关单位(部门),并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动态调整管理

  1.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符合的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申请移出。

  2.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由市局提请省厅审核,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四、相关政策措施

  (一)推进实施守信各项奖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按相关政策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严格落实失信各项惩戒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7.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8.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9.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实施工作要求

  1.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实行跟踪、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激励和惩戒措施。

  2.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把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3.本实施细则(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孝感市信用办|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