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政府印发了《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就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精神和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指出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在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方面,依托“智慧城市”总体架构,以“智慧城市+信用”为切入点,推进市信用平台与市政务云深度对接,连通“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系统,并通过武汉市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依托“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逐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方案》要求着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事前监管方面,加快梳理可开展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出台实施办法,制订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托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开;深入推进主动承诺型、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行业自律型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事中对市场主体实施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事后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此外,武汉市还将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一是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二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三是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四是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