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领域】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  来源:  |  专栏:信易加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做好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通知》(鄂环办[2014] 3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对2014年国控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对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做好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一、企业自评

 

请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评价企业名单确定后的5日内向本辖区纳入评价的企业送达《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组织企业对照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开展自评。

 

二、县级(市、区)初评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企业填写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7日内,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出具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完成参评企业评价定级,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初评情况及各企业《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县(市、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汇总表》(盖章原件及电子档)报送市局污防科。

 

三、市级复核

 

市环保局在收到各县(市、区)上报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后,将组织有关单位(科室)在15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复核和认定。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将组织核实。待市级复核完成后,市环保局将复核和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企业《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市州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汇总表》报送省环保厅,待省级审核发布。

 

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审核

 

根据《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信息审核(详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汇总表(表二))。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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