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通知》还表示,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此举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农村商业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将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增补纳入优惠范围。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
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实行免费。
孟玮介绍,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通知》要求,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