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黄方亮接到被执行人朱某的电话,称其现在外出做生意,高铁飞机都坐不了,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对他的限制高消费,愿意马上到法院交清欠款。
2015年6月,李某驾驶自行车撞到朱某停放在路上的中型自卸货车,造成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父母与被告朱某签订赔偿协议,但朱某未按协议履行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李某的父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767万元。
在执行阶段,朱某未履行义务,躲避在外,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寻找未果。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汝城法院依法对朱某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朱某外出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5月26日,朱某终于现身来到汝城法院支付了5.0767万元的赔偿款,至此,此案得以成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