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诚信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仅仅以道德诚信对社会成员进行约束已经不足以避免当前社会出现的失信问题。诚信文化建设是促进传统伦理诚信向现代的制度诚信转变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诚信文化建设大多还停留在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的认知层面,与我国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不相匹配。文章阐述了诚信文化的概念,分析了诚信文化的功能,总结了诚信文化建设的内核,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诚信文化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 诚信文化;诚信社会;信仰
1.诚信文化
诚信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中国学界关于诚信文化的讨论早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始,但是起初对于诚信文化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信用文化的讨论和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建立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诚信在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宗法社会中是相对容易达到和追求的,但在主要以陌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需求更多,也更容易被违背和破坏,仅依靠道德自律很难达到社会对诚信的精神需求。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于强制性的诚信需要有规则进行制约,而诚信文化就成为徘徊在美德与规则之间的一种文化样态。
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的关系。一方面,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在很多层面上是有重合的,文化是被特定社会团体所认可或否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价值观是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价值观就是被特定团体所认可的且需要长期坚持的文化核心。另一方面,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并不是完全等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当代百科知识大辞典》中将文化解读为“文化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创造物的总称,它包括物质技术文化、社会制度文化和观念精神文化”。狭义的文化是指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本文关于文化以及后续诚信文化的探讨均是基于作为狭义的文化的探讨。而相对应的,价值观是个人对客体的意义、是非、重要性的评价和看法。人们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对社会中各种事物和现象有着各自不同的评价和观点,此即价值观或价值观念。它是决定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心理基础。①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社会的,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文化的发生是通过继承和人类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对文化的创新发展;而价值观是个人的,是个人通过文化的社会化慢慢获得,并根据具体的社会存在作出的内心的反映。文化是根据社会存在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个人的价值观相对较为稳定。而就社会或群体来说,由于人员更替和社会存在的不断变化,价值观也会不断出现冲突,这是促成价值观变化发展的重要原因。社会一旦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观,就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内部驱动力,可以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价值观是文化的最高表现层次,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引领作用。诚信是一个人所有价值观的核心,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诚信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显示出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和文化的导向性。因此,诚信文化更加倾向于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诚信价值观更加倾向于是指个体的价值观表现。
2.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文化建设在中国理论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从学术研究来看,我国从21世纪初期才开始有了“诚信文化建设”的表述。但起初的诚信文化建设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之下,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之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凸显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文化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领域出现的类似问题来加以探讨的,关于诚信文化建设的探讨又大多是集中在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文化来进行的。后来陆续有学者开始探讨高校的诚信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夹杂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种的诚信文化建设。后面陆续开始进入到对诚信文化发展的各种讨论中,比如说政务诚信、社会诚信等。
纵观这十几年来学界对于诚信文化建设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传统的德性诚信建设向现代的制度性建设的转变诚信文化建设,而鲜有“诚信文化建设”这一直接表述。诚信道德在我国古已有之,但传统的诚信主要是伦理学领域的一种道德伦理,它通过舆论评价来约束人们的内心和行为。随着我国从传统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道德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都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下的转变。而进行诚信文化建设也是在这一治国理念之下所提出来的。
1.现阶段诚信问题凸显
诚信是未来社会的“通行证”,是商业组织的无形资本,是维持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维持国际形象的重要表现。但现阶段我国诚信问题频发,与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家政中介和房产中介等中介机构的失信问题,与教育科研领域相关的学术不端问题,与信息社会发展相关的网络失信和媒体不诚信问题,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信贷失信问题以及与公信力相关的政府或公益组织的失信问题等都是近年来诚信问题的表现。造成这些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原因。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和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社会领域的诚信主要依靠道德层面的、非强制力的约束和规制。而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诚信问题加以规定,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执行难度较大。另外,诚信原则是所有法律,至少是在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也恰恰是由于其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导致该原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管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全社会各个领域,也是诚信缺失的法律原因。第二是社会转型造成的一部分诚信缺失。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直接从计划经济进行的彻底转向,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渐进性过渡,这样有利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平稳和缓冲,这同时要求与经济制度相匹配的信用制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型。信用是市场经济立足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诚信问题在我国更多体现的是职业道德,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整个社会对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尚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使得失信难以被发现和被惩罚,这就给全社会传导出一种负面的信息,即失信得利,从而更加恶化了诚信的社会氛围。第三是诚信缺失的文化原因。文化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存在而产生的,它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存在这一基础的变化也必然会推动文化的创新发展。我国传统的诚信道德观是在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传统农业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更多的是道德伦理层面的诚信,也就是不具有制度性特征。随着我国进入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继续沿用传统诚信道德不足以解决现阶段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诚信问题。因此,诚信文化建设就是要将我国从传统的道德伦理诚信向现代的制度诚信进行转变。
目前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正在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各项政策制度和法律等都在逐步出台。但是目前诚信文化建设的意义还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足够重视,我国的诚信文化大多还停留在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的认知层面,与我国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度不相匹配,这样不仅会拉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在实效方面,也会由于缺乏诚信文化这种润滑剂而使得信用体系建设很难达到预期的成效。
2.意义分析
诚信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诚信文化建设是信用法律制度实效性的保障。现阶段我国诚信问题凸显,各地陆续制定信用政策法规,各行各业也纷纷出台行业管理办法,社会信用上位法亟待出台。诚信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实施。虽然与信用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价值追求,但诚信文化建设又不同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文化通过其价值导向功能,更加注重理念和精神的培养。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文化约束的是人的内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1)诚信文化建设是实现诚信社会最终形态的保障。诚信社会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工夫,文化在产生之后还会根据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来不断进行强化和调整。信用法律法规是为了明确信用规范、惩治失信行为,但这并不是诚信社会建立的最终形态。诚信社会的最终形态应当是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自愿地秉持着诚信的价值观来进行对现实世界的改造,并将这种价值观上升为一种对于诚信的信仰。信用法律制度是会根据历史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改的,但诚信文化建设培养的是社会成员对于诚信的信仰,因此,诚信文化建设是诚信社会最终形态的保障。(2)诚信文化建设是诚信社会从他律到自律的必经之路。一项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推行,是社会成员服从的过程,服从就意味着不敢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只是对行为进行的规范。而随着法律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纠偏以及信用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成员很难“为”失信的行为或者不诚信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上来讲,不敢失信和不能失信都是对于人们行为进行的规范。而诚信文化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产生认同,从而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从内心做出符合诚信要求的意志选择。诚信文化建设使得社会成员面对信用法律规范的时候从服从到同化再到内化的过程。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成员从他律到自律的必经之路。(3)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大背景下信用法治建设的文化保障。信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层面的一个完整的循环,但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信用法治建设只是其中的一个法治保障部分,并不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部。信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通过规定惩罚消极的、否定的行为来给予社会以明确的法律规范,而诚信文化建设则更多的是以提倡、宣传积极的、肯定的行为来使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的形式予以认知。诚信文化建设通过隐性的教育功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文化保障。
“文化必须为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及分配提供保证,对于社会有‘功能’的意义。”①诚信文化建设是一种文化建设,因此它符合文化对于社会的一般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化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存在而产生的,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历史现象。但是文化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给予社会成员目标指向性,明确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价值取向,使得全社会成员都能够以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导向,从而促进社会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同时,这种导向也可以使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具有共同的目标而形成一种黏合剂,将社会成员聚合起来,增强社会系统的稳定性。
诚信文化同样具有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导向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通过倡导诚信文化来建立诚信社会这一共同的价值取向,对每一个个体提出思想和行为上的要求,促使其在倡导的价值取向之内进行思考和行动。二是对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一个社会倡导的核心文化价值是这个社会发展的方向和一切制度、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不仅仅是个人主体要受到这个价值取向的约束,其他社会主体同样都要受到这一规范标准的约束。
文化的认同是人格塑造的过程,是人们从小就吸收其社会的文化价值,并在这种影响下构成其人格特征。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认为:“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接受世代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持社会文化传递和社会生活的延续”②。社会学家布鲁姆认为:“对于社会,社会化是使新的个体适应有组织的生活方式并教给他们社会文化传统的过程”③。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也是其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文化的认同功能就是指个体为了顺应其所处的社会环境,逐步接受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寻找归属感的过程。文化的认同功能可以使社会成员认可社会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并通过满足其归属感的需要来提高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认同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诚信文化的认同功能同样是塑造诚信公民人格的过程。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当中接受了诚信文化和诚信社会的价值导向,并在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逐步接受其为自身的价值观,来助推诚信社会氛围的形成,才能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对于诚信社会认同并将其价值导向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助推整个诚信社会的形成。
汉代刘向在《说苑·指武》中写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进行信用社会实践和实施信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具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就当然会有完美的信用社会。诚信文化与信用法律制度一样具有规范力。法律法规通过惩治失信行为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纠偏和规范,这只是一种规范手段,并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追求的最终目标。而诚信文化可以内化为个体的思想、观念、理念,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使每个人内心有一致的标准,能够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什么行为是受到摒弃的。只有将诚信文化内化于心,才能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甚至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够被严格遵守。因此,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信用社会的必备条件,但却并不足以达到这样的目标。信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全社会的普遍诚信以及诚信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在实施信用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诚信文化建设,使得诚信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并内化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内心的价值追求。
信用法律规范行为,诚信文化直指内心。诚信文化建设虽然与信用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价值追求,但诚信文化建设又不同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文化约束的是人的内心。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法律保障机制的软实力,它是通过文化的隐性规范功能来对社会诚信进行规范和治理的。文化具有价值导向功能,更加注重理念和精神的培养。一项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推行,是社会成员逐步服从的过程。从制度层面来讲,服从意味着不敢失信和不能失信,都是对于人们行为进行的规范。而诚信文化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产生认同,从而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从内心做出符合诚信要求的意志选择。诚信文化建设使得社会成员面对信用法律规范的时候经历从服从到同化再到内化的过程。
古语有云,人以类聚,物以群分。文化具有使人们从心理层面划分边界的功能。文化同时也被看作一个社会内部成员认知和情感方面的群体价值观,以及拥有这些价值观而变现出来的行为和社会状态。个体的行为受到自身价值观的影响,而人的群体行为也会受到群体的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所建立的诚信文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它是一种群体的价值观。诚信文化的划界功能就体现在将社会群体分为诚信的群体和不诚信的群体,那么,当诚信的群体行为收到的是社会的正面的、积极的反馈,而不诚信的群体行为收到的是负面的、消极的反馈时,由于文化的认同功能,社会主体会根据在实践过程中所接收到的信息,将正向的信息作为积极的经验进行吸收和内化,而将负面的教训或“惩治”作为与原有认知存在冲突的新的信息,指引其对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基于外在的一种众矢之的道德舆论的褒贬力量而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合乎良善”①,以期在今后的实践当中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因此,诚信的群体和不诚信的群体之间的界限就会越来越明显。这种划界功能对外具有区分的作用,使外界可以很容易通过一些具体的行为来对社会成员的群体进行划分;而对内又具有增强凝聚力和忠诚度的作用,文化一旦使人感受到归属感,就会提高社会成员对产生这一文化的群体的忠诚度,也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体对这种文化的接纳、吸收和内化。
诚信文化建设是培育社会诚信的土壤。文化是人类群体共同创造的社会性产物,它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信用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诚信文化的土壤,土壤里有什么样的养分,就会长出什么样的树木。培育和形成以诚信的信仰为目标的诚信文化,能够使信用社会的建立无论从速度、质量还是实效性上都会有更好的表现。
培厚这种诚信文化土壤的方法,不能是“运动式”的或者说教式的,而应该是“烹小鲜”的方式。“烹小鲜”不能随意翻动,调料要恰到好处,火候要掌握得当,培厚诚信文化的土壤乃至治理国家也是如此,要有审慎负责的态度。
一是要立足于背景研究“小鲜”的特性。这是一切的前提。我们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时候,要按照“是什么—为什么—为了谁—怎么建设”的逻辑思路来进行逐步分析。诚信文化建设针对的是每一位社会成员、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个社会主体,这就要求要根据不同的主体调整不同的建设思路,但归根结底是每一位自然人诚信素养的提升。
二是建立能够与基层探索形成良性互动的顶层设计的宏观战略思维。治理大国,需要有宏观战略思维,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谋划发展。建设诚信文化亦是。作为顶层设计,也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对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建设以及诚信文化建设进行全局把控,而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步骤。政策不能随着领导人的变化而随意变化,甚至朝令夕改,这也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文化的形成和培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期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坚定的信念,来确保社会沿着正确的和预期的发展方向前进。
三是“小鲜”忌频繁搅动。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转型时期我国的各项工作都需要在稳中求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它的重要作用就是在文化的浸润中逐渐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发展目标趋向一致。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更要注重诚信文化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使全社会形成合力带动社会的发展。
四是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形成合力发展。烹,就注定了不是煎、炒、炸等剧烈的烹饪方法,“烹”虽然是一种最简单的烹饪方式,但要求文火慢炖,并且掌握火候。诚信文化更加注重的是精神与身体感受的一致性,它就好比是烹煮过程中的文火慢炖,它的绝美之处就在于将整个社会浸润在诚信的文化氛围当中,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选择诚信的行为。在各种制度建立和运行的过程当中激发食物的纯真本味,以适当的佐料增加菜肴的鲜美,使得品味美食是一种精神和身体上的享受,而不仅是为了维持生存的充饥。因此,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激发社会各个成员和组织的活力,使其形成一种合力,共同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
1.主体性原则
诚信文化建设以人为主体展开。文化是人通过社会化过程而获得的,作为文化产生、发展和延续的主体,人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客观存在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对人性的塑造。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归根结底是人对于文化的理解和实践。以“人”为主体性存在来审视信用制度与诚信观念的建设,是诚信文化建设的基础和原则。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对于社会诚信环境的需要和权益是探讨诚信文化建设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诚信文化建设的重点和目标都是全社会每个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形成、固化乃至成为习惯和本能,以及每个社会成员构成的整个社会的诚信状态的氛围,文化的形成、传承和创新都要围绕人。因此,诚信文化建设需要遵循主体性原则,最大程度地调动全社会成员参与到诚信文化建设中,并对顶层设计要传达的理念、原则、意识、精神等形成认同,最终能够内化为自身的诚信意识来指导实践,诚信文化建设才是成功的和有效的。
2.实践性原则
信用黄石|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