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投标“立规矩”!国家发展改革委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6/04/23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国内动态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章32条,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作出规定。

  在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处罚取消投标资格,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查询其信用信息,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收受财物、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损害利益等行为被处罚限制从业,则不得委托;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专家时,应查询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被取消评标资格、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不得聘任。

  在信用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由国家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共信用评价,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在结果应用上,征求意见稿提到,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监督检查抽取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同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根据对专家的信用评价结果,采取优先抽取信用等级高者、对信用等级低者加强风险评估或降低抽取频率等差异化管理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要求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并追究责任。若通过信用评价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有关部门干预企业应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也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信用中国|2026/04/23